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有關部署,進一步調整優化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優化的思路
進一步完善環保核查制度,精簡工作環節,縮短工作時限,突出環保核查重點,強化上市公司環保主體責任,全面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
二、強化上市公司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公司計劃上市或再融資需取得環保證明文件的,應向所在地省級或以上環保部門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請文件及申請報告(見附件)。申請文件及報告應介紹公司環保理念、環保目標及發展規劃,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及考核、激勵措施,采取的降低環境負荷的措施及效果;說明公司與環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環保持續改進計劃。
公司應對提交的核查申請文件及申請報告真實性負責,申請文件及申請報告中對公司上市及融資基本情況、與環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環境違法情況等方面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可以終止環保核查,并在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上市環保核查申請。
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強制要求或變相指定申請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代為準備核查申請文件或申請報告;不得向申請上市環保核查公司違規收費。
三、精簡上市環保核查內容和核查時限
對首次上市并發行股票的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未經過上市環保核查需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將核查內容調整簡化為五項,即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環保驗收制度執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及總量控制執行情況(包括危險廢物安全處置情況);實施清潔生產情況;環保違法處罰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情況;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對已經過上市環保核查僅再融資的上市公司,以及獲得上市環保核查意見后一年內再次申請上市環保核查的公司,將核查內容簡化為三項,即募投項目環評審批和驗收情況、環保違法處罰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情況。
由我部負責主核查的,公司核查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且相關省級環保部門向我部報送初審意見的,我部方予受理。我部上市環保核查工作時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50個工作日,其中核查公示時間由10天縮短為5天;企業補正材料、整改問題的時間、環保部門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四、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環保監管和后督查
地方相關環保部門要積極配合同級金融及證券監管部門,對計劃上市或再融資的上市公司提前輔導,督促其對照上市環保核查要求進行自查自糾,提前整改環保問題。在日常環保監管、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和處理環境信訪過程中對上市公司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違法問題要依法查處,不得以多收排污費的方式替代環保處罰。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以公司申請文件及報告為基礎,依據日常環保監管情況,開展上市環保核查,出具上市環保核查意見。
在核查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環保問題,且屬于《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 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規定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請材料情形的,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應作出不予受理或退回核查申請材料的決定,責令主管環保部門依法督促企業整改,并在環保后督查時檢查公司整改落實情況。
發現公司存在其他環保問題且不能在核查過程中整改完畢的,負責主核查的環保部門應責令其依法整改,在核查意見中說明情況,提出環保監管要求,并將公司環保整改方案及時間表向社會公開。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對上市公司開展環保后督查,督促其切實整改到位;對于未履行整改承諾、未按期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公司依法處罰。我部組織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上市公司開展環保后督查,檢查公司環保要求落實情況,并根據后督查情況,適時發布通報。
五、持續加大上市公司環境信息公開力度
各級環保部門要繼續做好核查工作制度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公開上市環保核查規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辦事流程、時間要求、申報方式、聯系方式等;核查過程中,公開核查工作信息并動態更新,包括受理時間、進展情況等;核查結束后,公開核查意見及結論。
環保部門逐步公開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環保監管信息,如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文件、監督性監測數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包括在線監測數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保處罰情況等。
在上市環保核查期間,申請核查公司應在其網站公開核查申請文件及申請報告;屬于再次申請上市環保核查的,還應當公開對上次環保核查要求(包括整改承諾)的落實情況。上市環保核查結束后,申請核查公司應在其網站公開持續改進環境行為的承諾;向環保部門承諾整改環保問題的,還應披露整改方案、進度及結果等信息。屬于強制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還應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披露企業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等信息。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我部發布的《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8〕24號)、《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環辦函〔2008〕373號)、《關于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10〕7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14號)等文件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文件及申請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環境保護部
2012年10月8日
抄送:審計署、證監會。 |